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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收房陷阱要了解

2017-12-06  09:19:45  来源:中国台州网-台州晚报  

买完房之后,大家最期待的事情莫过于收房了。但是,在收房时,如果不重视验房这一环节,随手就把合同签了,很容易就掉进开发商的陷阱里,尤其对于第一次买房的消费者来说,不管是看房还是买房还是验房的过程当中,都有不少的陷阱,本期笔者整理出几个常见的陷阱,希望购房者注意。

限时收房

一般开发商约好的收房时限在收房通知书寄出的30天内,如果购房者没有在约好的时间内处理有关手续,则一般视为已交给。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承担全部购房危险责任及税费。购房时要留联络方式,防止失去验房期限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,能够书面形式托付亲朋、律师帮助,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络,洽谈另行约好时间,并以书面形式供认。

交房证件不齐

“三书一证一表”不全,特别是《修建工程质量认定书》与“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概括查验合格证”,通常由于楼盘完全修建未完成而根底无法查验。遇到这种情况,购房者可以选择不收房,加入的确需要验收,也要有关文件,如“住户验房交代表”、“验房记载表”等有关文件中写明“未见XX表”等字样并妥善保留好有关文件副本。

先签文件后验房

一些开发商采纳先交钱填表、签文件,再验房的计量,意图是让消费者签了收房认可书再验房,等发现疑问时购房者懊悔也来不及了,而商家的责任就更小。购房者在订合同时就应该将先验房再收房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,如最初合同没有约好,则可在没分文件中著名“房内状况未看”或“屋内状况不明”或“未验房”等字样。

巧立名目收费

虽然物价局已对入住费的有关费用有明文规定,但一些开发商到收房入住时又巧立名目乱收费用。收房时也要不怕费事,与开发商力排众议,不应交的钱坚决不交,必要时可向物价局、房管局投诉,维护自身权益。

责任编辑:林菽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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